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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要求经济补偿?
2011-03-01 17:42:18 来源:
开封市周先生咨询:
我于2008年2月份与单位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。今年2月份合同期满时,单位通知我续签劳动合同,并承诺为我每月增加300元工资。但我打算到其他单位工作,所以拒绝再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。单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,但不答应我加发4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的要求。请问,我要求单位给我经济补偿有法律依据吗?
答:
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,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,被誉为劳动者的“保护伞”,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。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问题,根据我国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:……(五)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,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,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。也就是说,劳动合同期满,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,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,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。你与单位的合同期满,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不但没有改变其他劳动条件,而且还为你加薪。在这样的情形下,你不同意续签合同,因此你要求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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