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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定立后价格上涨,应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。
2011-03-01 17:59:27 来源:
南阳朱先生询问:
2010年9月3日我与刘某签订了一份购买鸭苗的合同。合同约定,我在三天内付订金5000元,2010年10月30日刘某将鸭苗交付于我。我如约支付了订金,现在刘某的履行期限已到,却不交付鸭苗。原因是鸭苗的价钱由原来的3元/只涨到了3.5元/只。问刘某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?
答:
刘某的行为构成违约,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
《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条: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: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,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
本案中,朱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,即按照合同订立时的鸭苗价格交付鸭苗。如果刘某的迟延履行还造成了朱先生的其他损失,可同时要求刘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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